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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知识社会的结社自由:制度何为?

摘要

韦伯提醒我们,必须思考自己在历史面前的责任。最后,我想用简短的制度介绍来总结这次在各段历史间穿梭往来的复杂旅程,回应上一章关于动力来源的问题,重新审视法律制度改革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也将这个研究带入法律与社会的根本主题: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制度何为? 作为一场社会运动,“法律与社会”虽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最为声势浩大,却反映了(贝尔时代的)一个世界性难题。经过漫长的发展和艰苦的努力,整个西方逐渐在现代化之初确立了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摆脱了中世纪以来的附庸地位,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而其相对独立性,更成为法律价值之所在(伯尔曼,1993)。布迪厄(1999)曾相当精彩地描述了法律场域建立并在实践中强化自身的过程,尽管法国与德国、英国与美国模式存在差异,但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大致趋势相似(韦伯,2007)。然而,二战后,随着社会的剧烈动荡和变化,人们逐渐感觉到强大的法律自治领域对社会发展的压制性影响。是否要就此放弃法律的独立性,以实质正义取代形式正义,以社会发展价值凌驾于法律独立价值,成为整个西方世界必须面对的根本意义上的选择。在法哲学层面上,这一争论囊括了最为杰出的欧洲社会思想家,主张法律自决的卢曼(2009),他坚持在法律内部以反身性概念囊括社会发展,认为法律的系统构造本身已经为消化社会变迁提供了结构基础,而哈贝马斯(2003)则在沟通理性的基础上,强调法律过程对于事实与规范之间沟通的意义,主张规范对事实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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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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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知识社会的结社自由:制度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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