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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著作权与文学制度
摘要
回到法律历史的脉络里,狂热读者所想象的严格法律和道德标准,其实也并非他们所以为的那么天经地义。用克尼佩尔的话说,这可能不过是现代法律体系越出自己的边界进入史学领域带来的错觉(2005:26)。 印刷文明出现之前,由于口头文化难以实现精确的文本记录和传播,任何作品都只被认为是集体的成就,诗人是借助其灵敏原始的感觉去领悟神旨的先知者: 诗人所唱诵的,是神的语言,而非其自身的创造。知识,以及将之呈献给人类的能力,都被认为是由缪斯给予诗人的一件礼物。或者就如柏拉图所说,所有理念都是与生俱来存在于人的脑子里的,由先辈的灵魂迁移至此。古希腊人并不认为知识是某种可以为人所有或者出售的东西。抄写员可以因其劳动而获得报酬,作者也可因其所做出的成就而得奖,但是,神的礼物却是免费给予的。因此,古代学院的图书馆是不出售的,而是作为礼物转交给教师的最杰出的接任者。苏格拉底因为诡辩派用学问换钱而蔑视他们。(Hesse,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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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把著作权带回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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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产权属性:发明“作者”
- (一)历史过程
- (二)发明之一:创造者与所有权人
- (三)发明之二:创造性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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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身权属性:发明“作家”与“文学”
- (一)作家-天才
- (二)作家与文学
- (三)剽窃:文学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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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全球文化工业
- (一)著作权的全球化
- (二)世界文学和全球文化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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