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外乐”发覆:兼论秦汉时期礼乐建设的重心之变
作者:社科文献
发布时间 2023-08-21 15:07 浏览量 286
下文节选自《“外乐”发覆——兼论秦汉时期礼乐建设的重心之变》,曾智安著。摘自《乐府学(第27辑)》,由赵敏俐主编。
“外乐”发覆
——兼论秦汉时期礼乐建设的重心之变
曾智安 | 文
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外乐”是秦汉礼乐制度中极为独特而且神秘的组成部分,其名称不见于传世文献记载,近年来才随着秦汉封泥、竹简等文献的发现而为学界所知。其中西安相家巷遗址出土的秦代封泥上有“外乐”二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秩律》载西汉早期职官设置和秩级,其中有“外乐”一职。该墓同时出土的竹简《奏谳书》中“四月丙辰黥城旦讲乞鞠”条载有秦代故乐人讲“践十一月更外乐”之事。根据这些材料,学界结合传世文献对秦汉“外乐”进行了较多探讨:或认为“外乐”是乐府或太乐的属官;或认为“外乐”是秦代宫廷、宴飨、韶武之乐,由乐府所司,与太乐所司之乐适为对立;或推测“外乐”是太乐前身。姚小鸥、王克家在肯定“外乐”是秦及西汉早期重要司乐官署的基础上,指出乐人践更“外乐”是秦汉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10月,荆州博物馆在胡家草场12号汉墓(汉文帝时期墓葬,下葬年代不早于汉文帝后元元年)发现大量简牍,并首次发现《外乐律》,据称该律“规定了乐师及学习各种乐器的学子人数、乐舞学子的选取标准、舞人及学子的表演仪态、乐舞人数、教授人员和学子的待遇等等”。这一珍贵史料极大地推动了相关研究的深入,学界又给出了较多推测。但秦汉时期的“外乐”仍然留下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关于“外乐”的出土文献记载,尚未有晚于汉文帝时期的情况。这意味着“外乐”很可能早在西汉前期就逐渐淡出了朝廷的礼乐机构。这一过程关系到对西汉前期礼乐建设重心的认识,也涉及汉乐府勃兴的历史背景,实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一 由《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一则申诉引发的“践更十一月外乐”问题
关于“外乐”的机构设置,最新出土文献显示可能在战国时期已经出现。范常喜指出:“阜平君钟虡铭文或可说明在战国中晚期某些诸侯国及其封君领地内也设有‘外乐’。”但相关信息极少,难以深入。即使是关于秦代的“外乐”材料,也只有极零星的几例,且几乎互不关联,不能提供更多信息,这也是学者推测出现诸多分歧的主要原因。秦代几例材料中,以《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所载司法案例“四月丙辰黥城旦讲乞鞠”篇幅最长,信息量也最大。故要对秦代“外乐”进行深入探讨,必须以对其细节分析作为起点。因原文较长,故先简括案例大意,而后分析关键信息。
“四月丙辰黥城旦讲乞鞠”是乐人讲被误判后申诉得到平反的案例。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十六日,雍(今陕西宝鸡凤翔区南)市亭负责人庆报告县廷,说有士伍毛来卖一头牛,经过盘问,怀疑牛是偷来的,故送交审讯。此案由史腾讯问。毛先说是自己独自偷盗牛,经核对不实,进行拷打,毛在供词中扳扯居住在汧邑(今陕西陇县南)的乐人讲。讲被捕,由史铫讯问。讲再三辩解,后遭拷打,不得已诬服。二月十七日,丞昭、史敢等人进行判决,将讲黥为城旦。讲随后进行申诉。案件后经重审,讲的冤情大白,各方都得到相应处理。
与“外乐”相关的信息出现在讲为自己的辩解中,故而要对毛的诬指及讲的辩解内容做深入探讨。毛是在被抓后的第二次供述中诬指讲:
乃已嘉平可五日,与乐人讲盗士伍和牛,牵之讲室,讲父士伍处见。处曰:守汧邑南门,已嘉平不识日,晦夜半时,毛牵黑牝牛来,即复牵去,不知它。和曰:纵黑牝牛南门外,乃嘉平时视,今求弗得。
据毛、处、和三方供词,盗牛事件发生在嘉平后五日,也就是农历十二月十三日前后。对此讲自我辩护说:
践更咸阳,以十一月行,不与毛盗牛。
讲以自己十一月出发去咸阳践更作为“不与毛盗牛”的依据,而盗牛事件发生在十二月十三日前后,其潜在语境,即讲在咸阳践更的时间是十二月。讲的父亲处也说:“讲践更咸阳,毛独牵牛来,即复牵去。”又简文记载,毛是在被抓后的第二次审讯中(约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因为不能忍受拷打而诬指讲,而直到此时讲才践更结束,“道咸阳来”,故而连审讯人也不相信毛的供词:“史铫谓毛:毛盗牛时,讲在咸阳,安道与毛盗牛?”综合这些信息,可知讲“践更咸阳”是十一月出发,直到十二月下旬才得以结束。
毛不得已改供。这次他说自己先是十月中与讲谋,十一月复谋,且“识捕而纵”,随后讲去践更,自己于十二月独自盗牛。这大概是因为讲只说自己十一月出发去咸阳践更,没说具体日期,故而讲仍有在出发前与毛合谋盗牛的可能。但讲反驳说:
践十一月更外乐,月不尽一日下总咸阳,不见毛。
讲在这里说明,自己十一月在践更外乐,月底前一日则已到咸阳集合。毛不得已再次改供,说自己是在“十一月不尽可三日,与讲盗牛,识捕而复纵之”。这可能是因为讲说自己是“月不尽一日下总咸阳”,故而毛将合伙盗牛一事定在此前两日。讲再次反驳:
十月不尽八日为走马都魁佣,与偕之咸阳,入十一月一日来,即践更,它如前。
也就是说,他在十月底前的第八日就已经作为走马都魁的佣人一起赶赴咸阳,进入十一月即开始践更,直到月底前一日下总咸阳。他的辩护词也得到了都魁妻子租的证实。简文记载:“都魁从军,不讯;其妻租言如讲。”故而讲从十月下旬到十二月下旬都不可能与毛共同盗牛。至此,毛诬指讲共同盗牛的数次改供都被一一证伪,讲的冤案因此得以昭雪。
正是在这个诬指与辩解的过程中,讲作为乐人而践更“外乐”的事实浮现出来。虽然他明确说的是“践十一月更外乐”,但早在十月二十二日即已出发前往咸阳,到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后还在咸阳践更,为期大约两个月。其间几个关键信息互相牵涉:
(1)十月不尽八日为走马都魁佣,与偕之咸阳,入十一月一日来,即践更。
(2)践十一月更外乐,月不尽一日下总咸阳。
(3)践更咸阳,以十一月行。
因为时间、地点都非常集中,讲的这两个月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在完成一次践更。但这种看法将导致他的几段关键性辩词互相矛盾。其一是他“十月不尽八日为走马都魁佣,与偕之咸阳”与“践更咸阳,以十一月行”相矛盾,其二是他“践十一月更外乐”与其十二月中下旬尚在咸阳践更矛盾。这种关键时间点的矛盾对于他的自我辩护来说是不可想象的。
综合上述三条信息,首先可以肯定,讲分别在十月底和十一月底两次到达咸阳。第一次是和走马都魁一起,于十月二十二日左右出发,从十一月一日开始践更;第二次是十一月底在咸阳集合,践更到十二月下旬。其次可以进一步推论,所谓“践十一月更外乐”,是从十一月一日开始,则就是指践十一月更;“践更咸阳,以十一月行”,而且持续到十二月下旬,则应该是践十二月的更。换言之,讲是在十月下旬出发践十一月的更,十一月底集合践十二月的更。只有这样,他的自我辩护才能取信于人。
然而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讲在十月下旬和都魁一起前往咸阳,十一月一日开始践更外乐,为何到十一月底又“下总咸阳”?这一个月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二 秦代的“外乐”及其地位
结合讲十月底与都魁到达咸阳、十一月底“下总咸阳”以及其“践十一月更外乐”的陈述,可以推测讲十月底是作为走马都魁的佣人,和其一起到达咸阳,十一月践更“外乐”,十一月底又“下总咸阳”。据此可知,从十一月初到十一月底,讲并不在咸阳,他践更的“外乐”应该在咸阳之外的地方。
那么讲十一月究竟是在何处践更“外乐”?这就必须注意到其“月不尽一日下总咸阳”的陈述。按照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整理者的看法,讲及其父亲处都是汧邑人。汧邑在汧水上游,汧水经雍注入渭水,再流至咸阳,故称从汧邑至咸阳为“下总”。这是认为讲直接从汧邑到咸阳集合。尽管这一看法与讲于十月下旬和走马都魁一起到达咸阳的记载有所不合,但对“下总”的解释却非常合理。咸阳地处渭水流域,其命名与渭水相关。《三秦记》载:“咸阳,秦所都;在九嵕山南、渭水北,山水俱阳,故名咸阳。”“下总”之“下”,当是就该地与咸阳在渭水的相对位置而言。故而讲践更“外乐”的场所应该也是在渭水流域,并且处于咸阳上游。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讲这次践更是先在咸阳,然后前往外地,说明这次践更“外乐”是为了在十一月于咸阳上游某地举行的礼乐活动。
综合这些信息,可以推测讲践更的所在地,最有可能就是在雍。秦时的雍地处今陕西宝鸡凤翔区南、渭水以北。秦都咸阳地处今陕西咸阳市区东约15公里,南临渭水。雍正在咸阳上游。而且雍是整个秦朝最为重要的祭祀中心。秦自襄公攻戎救周列为诸侯后,以岐西天水为起点,逐渐沿着渭水流域向北、向东推进,并最终夺取天下。在这个过程中,雍是一个关键节点。秦在此建都380多年,并确立起了自身的郊祀体系。即使立都咸阳后,秦仍然以雍作为国家的最高郊祀中心。《史记·封禅书》载:
唯雍四畤上帝为尊,其光景动人民唯陈宝。故雍四畤,春以为岁祷,因泮冻,秋涸冻,冬塞祠,五月尝驹,及四仲之月月祠,[若]陈宝节来一祠。春夏用骍,秋冬用駵。畤驹四匹,木禺龙栾车一驷,木禺车马一驷,各如其帝色。黄犊羔各四,珪币各有数,皆生瘗埋,无俎豆之具。三年一郊。秦以冬十月为岁首,故常以十月上宿郊见,通权火,拜于咸阳之旁,而衣上白,其用如经祠云。西畤、畦畤,祠如其故,上不亲往。
诸此祠皆太祝常主,以岁时奉祠之。至如他名山川诸鬼及八神之属,上过则祠,去则已。郡县远方神祠者,民各自奉祠,不领于天子之祝官。
图为《史记》书影.西汉.司马迁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引. 唐.张守节正义 .百衲本,图源识典古籍
根据这段文字,可知秦代的雍四畤祭祀包括三种类型。其一是郊祀,三年一次,在十月上旬举行;其二是岁祷,每季均有;其三则是月祠,在每季的“仲月”举行。农历十一月是冬季的“仲月”,也就是说,十一月时,雍有常规的年度祭祀活动,即月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雍四畤“皆太祝常主,以岁时奉祠之”,天子并不亲往。《史记·封禅书》载秦始皇封禅梁父时,“其礼颇采太祝之祀雍上帝所用,而封藏皆祕之,世不得而记也”,可见雍地祭祀上帝的行为确实由太祝负责。太祝属于奉常,为中央属官。所谓“皆太祝常主,以岁时奉祠之”,应该是太祝代表君主到雍去主持祭祀活动,以示尊重。
综合这些信息,可知雍不仅位于咸阳上游,而且十一月份有常规性的年度祭祀活动,并由朝廷派太祝前往主持。这与讲整个十一月份的行程及路线都非常吻合。讲很可能是在十月底作为走马都魁的佣作人员到达咸阳,在完成佣作任务后,又按照朝廷的要求,前往雍践更十一月的月祠,也就是“外乐”。当然,讲的践更并未结束。十一月底他又回到咸阳,直到腊祭后五日还在咸阳践更。这个践更属于何种性质不可确知,但其十一月的践更,显然是以在雍参加冬季仲月的月祠最为可能。
假如这个推测成立,则讲在十一月参加雍冬季月祠的行为就被其本人及当时人称为“践十一月更外乐”。这意味着雍月祠的用乐可以被称为“外乐”。这也意味着,这里所谓的“外乐”,很可能是“外祭”乐的省称。“外祭”是自西周以来就有的祭祀概念。《礼记·祭统》载:“外祭则郊社是也,内祭则大尝禘是也。”后世对于二者的区别有所争议,主要包括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内”“外”乃是以都城作为空间参照,都城以外的祭祀称为“外祭”,都城之内的则称为“内祭”。二是认为“内”“外”是祭祀种类的区分,外祭包括郊祭天地、日月、四方五帝、山川等,内祭则包括宗庙、社稷等祭祀。实则二者并不可截然分开。郊祭天地、日月、四方五帝、山川等一般在都城之外举行,宗庙、社稷祭祀则一般在城内举行,故内祭、外祭既是地理空间的区别,也是祭祀种类的区别,二者并无本质的差异。
雍四畤月祠所用之乐被称为“外乐”,究竟该作何种理解?大体而言,它可能既是祭祀礼仪的称谓,也是地理空间的标示。雍四畤祭祀属于郊祀,在当时的都城咸阳之外。与此同时,秦朝宗庙祭祀的主体早已转移到了都城咸阳。《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胡亥即位后下诏增始皇寝庙牺牲及山川百祀之礼,令群臣议尊始皇庙,群臣回应:
古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虽万世世不轶毁。今始皇为极庙,四海之内皆献贡职,增牺牲,礼咸备,毋以加。先王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天子仪当独奉酌祠始皇庙。自襄公已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群臣以礼进祠,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皇帝复自称“朕”。
“先王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说明秦朝的宗庙所在地曾经有所变化。整体上说,在秦孝公将都城从栎阳迁到咸阳以前,秦代的宗庙建筑主要聚集于雍城;但从战国中期开始,雍城的宗庙建筑被逐渐废弃,秦的宗庙祭祀转移到了咸阳。故而在讲所处的时代,郊祀在雍举行,庙祀则一般在咸阳举行,则讲所践更的“外乐”,实即指在都城之外举行的郊祀乐。
从出土秦代封泥来看,“外乐”应该成了秦代的专门机构。但“外乐”在整个礼乐机构体系中的位置、功能却因材料缺乏而难以明晰。整体上看,秦朝“外乐”的职能、地位都不会特别突出。它很可能是太祝的属官。根据上文所引《史记·封禅书》,可知秦朝雍四畤等祭祀实际上是由太祝主持,则太祝才是雍各种祭祀的主管职官。太祝是奉常的属官。《汉书·百官公卿表》载:
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又均官、都水两长丞,又诸庙寝园食官令长丞,有痈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又博士及诸陵县皆属焉。
这段话实则是杂糅秦汉两朝的职官功能而成。秦朝并不存在受奉常管辖的“痈太宰、太祝令丞”。“痈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乃是汉高祖特地为雍而设。《汉书》引如淳注:“五畤在雍,故特置太宰以下诸官。”秦代雍只有四畤,汉高祖入关后加北畤才合而为五。《汉书·郊祀志》载:
二年冬,东击项籍而还入关,问:“故秦时上帝祠何帝也?”对曰:“四帝,有白、青、黄、赤帝之祠。”高祖曰:“吾闻天有五帝,而四,何也?”莫知其说。于是高祖曰:“吾知之矣,乃待我而具五也。”乃立黑帝祠,名曰北畤。
图为《汉书》书影.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 .百衲本,图源识典古籍
可见雍特设太宰、太祝乃是汉高祖时事。因此,秦代雍的祭祀是由中央朝廷奉常属官太祝主管。“外乐”很可能是太祝下属部门,可惜的是现存文献却没有相关记载,这也正是学者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综合现存材料来看,“外乐”确实很可能是“太乐”的前身。但即使不能明确这一点,也可以大致认为,“外乐”应该是在太祝的领导下行使职能,因为雍的祭祀是由太祝负责。而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秦代的太祝是奉常属官,而奉常的职能是“掌宗庙礼仪”。也就是说,秦代的“外乐”在职能上主要是管理雍的郊祀,但在机构设置中,却内属于宗庙祭祀管理体系。这也就意味着,秦朝的礼乐机构设置,是以宗庙礼仪管理作为主体,将郊祀管理纳入其中,实行郊、庙礼仪一体化管理,以庙为主,以庙兼郊。因此,此时的“外乐”既是相对于都城而言,也是相对于宗庙乐而言的外祭乐。
“外乐”的称谓很可能也暗示了郊祀在秦朝礼乐制度体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郊祭》中认为“前世王莫不从重,栗精奉之,以事上天,至于秦而独阙然废之”,陈戍国认为秦朝并未废郊祀之礼,董仲舒的批评是过甚之辞。陈戍国的看法显然更为合理,但董仲舒对秦的批评正可以从侧面说明,秦代对郊祀的重视程度确实不如前代。郭善兵指出,秦始皇即位以后,虽然延续了郊祀上帝的传统,但在诏书中屡屡将其成功的原因归为祖先的庇佑,多次提及“赖宗庙”。这也可以从侧面印证,秦代的郊祀地位实际上并不如宗庙祭祀。这或许正是其被称为“外乐”的原因之一。
(本文为原文部分节选)
书籍简介
乐府学(第27辑)
赵敏俐 主编
2023年6月出版/138.00元
ISBN 978-7-5228-1921-1
内容简介
《乐府学》为乐府学会会刊,专门刊发有关乐府学的研究文章,本书为第27辑。本书共17篇文章,分为七大部分。
“礼乐制度”部分的2篇文章分别针对秦汉时期的礼乐建设和安史之乱后的唐代宫廷乐舞的发展展开研究。“文献考订”部分有3篇文章,对《唐乐府》的编选及价值、《汉书·艺文志》“杂”歌诗的特点、夏侯湛《鞞舞赋》的相关句意进行了考证。“名篇探讨”部分有4篇文章,针对传世名篇展开讨论,如《扶南曲》《石城乐》《春江花月夜》《长干行》等。“文学研究”部分有3篇文章,分别围绕《盛唐枞阳之歌》、乐府诗“天马”意象和《十二时歌》展开研究。“乐府诗学”部分有3篇文章,分别讨论曹植乐府诗对赋比兴的发展、《木兰诗》的音景构造和《文心雕龙》的乐府观。“海外传播”部分有2篇文章,其一对乐府《东门行》进行文学文体学解读,讨论其翻译的不足,其二分析高丽李齐贤的《小乐府》的创作模式及其文学意义。“新书评介”部分有1篇文章,对陶成涛《边塞诗的音乐生成》的学术价值进行了分析。
总的来说,本辑《乐府学》收录的文章研究对象多样,结合学界已有成果,进行创新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书籍目录
策划:张思莹
编辑:丁曼泽
审校:柳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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