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新书速递丨《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
作者:社科文献
发布时间 2022-04-06 14:01 浏览量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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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星期日
法学家可以坐在书斋里,但是,书斋里的法学家需要时常看一看窗外,在聆听天籁的同时,也要观照一下街上喧闹的市声。
—— 《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
语言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人类的语言,并非完全只把特定的名称赋予特定的事物,它的非凡成就得力于创造出许多普遍的概念,使人类的思考、沟通与决策能有重要的凭借。语言对于法律的意义,在近代以来的法典法中表现得最为直观和彻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直到法典化时代语言对于法律才是重要的。实际上,在法律的历史起源过程中,语言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基督教的观念里,上帝创造万物并为自然立法的时候凭借的是意志和语言;其实,人类也是凭借意志和语言创造了世俗世界的法律,并用它实现了人类的自我管理。
法律是在人这种生物摆脱自然的控制而由自己掌握自身命运——由自然生存状态到社会生活状态——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正确、正义等道德情感和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为负责是法律产生的基础,而法律的这种基础乃是人类语言发展的结果。语言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基础,人的个性化随着语言而来。若无语言,人格的实现在心理学上是无法想象的。通过语言,人类能够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了解他人的思想,而且经过长期的训练可以检视自己的思想,良知由此产生。当语言发展到能够表达概念的阶段,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经验表明这种行为有益于社会集体。既然法律要由集体的一般观点和集体的接受来决定制定与否,那么正确的情感与法律之间必然有着一些不同寻常的有机联系。语言和推理能力的诞生和发展,使人类逐渐产生了自我意识,他们意识到需要为合乎道德的目标而奋斗。由此,基于社会经验而产生的正确、正义等观念,最终演化成人们本能地或有意识地认为的正确的行为规则。人类对一种更真实、更高品位的生活的追求,宣告了人类完全机械地适应自然界的法令已经完全过时,人类的社会秩序开始建立在自由选择的法律之上。从法的萌生过程中,我们可以隐约看到,正是语言能力帮助人类从自然世界中争取到权利。
虽然早期人类社会的法表现为习惯,但是,鉴于语言与人类思维的关系,任何规则都不可能脱离语言而以纯粹观念的形态存在。因为行为规范包含着的观念内容不是个人的观念,而是共同体的观念;一种观念要成为共同体的观念,必须经历思想的传达过程;而人们要传达思想,就必须为观念造一些符号,以便人们能够直接感知——语言就是这样的符号。“没有语言的中介作用,外部世界的关系和秩序就不会在思维中被确定和把握……如果没有语言,个人所把握的关于客体的知识就不会成为全社会的成员共同掌握的、改造现实世界的实践知识,人类就不可能观念地创造理想世界,协调一致地改造现实世界。”因此,习惯法在本质上就已经是人类语言的实践。文字发明之前,声音就是内在观念的标记。在法律发展的“无形法”阶段,行为规则有必要“用声律成句,以便口传记诵”。尤其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间还经历了一个“非成文的制度法”的发展阶段,它是“无形法”的高级阶段。与早期的习惯法相比,非成文的制度法已经是比较系统、成熟的法律,这种进步是语言对习惯法进行过滤和整理的结果,其存在和传播,对语言有着更为直接的依赖,因为必须借助于语言,这种观念形态的法才能被深深地镶嵌到国家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中。
同样,如果没有语言由声音到文字符号的发展,法律的成文化就没有可能。正如梅因所言,“古代法典的所以会创造成功是由于文字的发现和传布”;与“口传心授”相比,文字是一种比较好的法律保存方式,并且是一种使其正确保存的更好保证。表面看来,法律的成文化似乎只是法律表达方式上的进步;实际上,法律由无形的声律语言转变为有形的符号语言,对法律乃至社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文法打破了贵族阶层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并且使法律的内容相对确定,抑制了司法的恣意擅断,它的公开性使其具有对立法者和守法者共同的约束性。中国古代制定、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春秋末期的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奋起斗争实现的,他们把制定、公布成文法,借以实行“以法治国”,作为推行政治改革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深谙权力之道的奴隶主贵族阶级坚决反对公布成文法;“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他们担心成文法的公布将带来如下后果:“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十二铜表法》以及类似的成文法典赋予有关社会的好处是,“保护这些社会使它们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的欺诈,使国家制度不致自发地腐化和败坏”。这表明,只有成文法才获得了真正的规定性和尊严,它代表了一种通过法律的计划来维护或改变现有社会境况的企图,象征着这个社会已经开始尝试着逾越混乱和野蛮,并试图通过精确的语言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来规制和调节自我。最重要的是,法的成文化改变了社会权力的运行方式,撩开了权力的神秘面纱,使得专制制度下的个人有了把握自己命运的可能——当统治者以违犯自己宣布的法律的方式施行暴政时,人民有了反抗的权利。
在近代欧洲的法典化运动中,语言对法律的贡献几乎可以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等量齐观。“法律作为人类的实践理性,最恰当的表达方式就是文字。”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通过语言的媒介,理性主义才得以在法律中彰显自己。19世纪,自然科学的发展对欧洲大陆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法国民法典》定义繁多、条理分明、逻辑严密的行文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何学的痕迹。只不过,几何学的要素是线条、符号和数学公式,而法典中的要素是以文字形式存在的概念、原则和规范。法国的法典编纂者的观念,准确地反映了法国革命的思想。革命的目标之一是使法律专家丧失其作用,把自由、财产、生命等自然权利还给个人。而“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之一,就是用清楚、明确、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述法律,以使公民无需求教律师和法院就能读懂法律,知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德国民法典》,更是以其概念的细密精致、用语的严格准确著称。人们虽然需要忍受那令人望而生畏的官牍文体,却又不能不赞叹它确是“优良的法律计算机”“不寻常的精巧的金缕玉衣”,“或许任何时候都是具有最精确、最富有法律逻辑语言的司法典”。德国的法典编纂承担了建立民族国家的任务,但德国人也把严格的分权原则吸收进了法律制度和政府制度。法典编纂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为法官的司法活动设定依据和界限,并促进法律的普及和公开,以法律这种理性形式治理国家,防止君主或政府的滥用职权和任意恣肆。语言还形成了法典的不同风格,它在服务于法典内容的同时,也将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融入法典之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语言风格迥异:前者简单明了、文字优雅,堪与文学作品媲美,却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法律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后者理性、精准,富有逻辑性,而放弃了通俗易懂和对民众的教育作用。但是,它们却都不失为近代法典的精良之作,并垂范久远。
书籍简介
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
周少华 著
2022年3月出版/128.00元
ISBN 978-7-5201-9821-9
内容简介
法律实践是一种语言实践,不仅立法需要借助语言工具来进行规范表达,司法活动也是一个语言操作的过程。无论是成文法的时代,还是习惯法的时代,规则都是由语言来陈述或表达的。只不过,当法典化时代到来之后,由语言所建构的法律及法律体系呈现出愈加鲜明的技术特征。自此,法律可以被视为人类为实现自我控制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技术,这种技术就是要将社会的权力和权利进行必要的权威性分配。而权力与权利的边界是通过语言来界定的,在此意义上,语言即权力。法律通过语言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运用,将权力(权利)在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从而达到秩序的目的。法律是神圣的,建构法律的语言也是神圣的,认真地对待法律的语言,就是认真地对待权力(权利),就是认真地对待每一个言语着的、活生生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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