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议会主权”是否存在?中世纪英国王权对议会的操控
作者:社科文献
发布时间 2022-03-30 13:48 浏览量 206
下文为《中世纪英国王权对议会的操控》,孟广林著,节选自《世界近现代史研究(第18辑)》。
作为世界上率先告别中世纪而开启近代化的国家,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构在西方具有典型的标本意义,素来为学界所关注。自19世纪末的“牛津学派”以来,西方不少钟情于宪政主义的史家,惯于采取“结果驱动”、以今度古的学术取向,将英国这一变革的“宪政”根脉追溯到中世纪,强调议会对王权的限制,甚至夸大“议会主权”。这一学理模式的流风余韵至今仍旧萦绕于史坛。诸多史实表明,这一学理模式虽并非不经之谈,却难以证立。作为王权的统治机构,中世纪的英国议会虽然有限制王权的功能,却受到王权的有力操控。
英国议会萌生之后,在14世纪迅速发展,逐渐分设“上议院”(House of Lords)与“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议事。上议院成员由世俗与教会贵族组成,被称为“议会贵族”(parliamentary peerage)。下议院由各郡骑士代表与各城市民代表组成,被称为“下议院议员”(commons)。两院虽然分设,但在重要议题上需相互沟通,达成共识。在封建等级依附体制下,上议院地位高于下议院,拥有部分立法权、司法审判权,其成员多参与军政要务,身份显赫,单独接受国王的议会召集令,且在议会解散后,还须留下继续与国王议政。不过,因王国政府财政费用要向社会征调,需要地方等级代表支持,下议院的地位也就开始凸显,逐渐取得税收批准权和部分立法权。下议院“议长”(speaker)这一要职不久也问世,负责主持下议院的讨论与意见表达。但下议院议员群体的地位、身份仍难与上议院议员相比,对他们的召集令是颁发给郡守转达的,且议会一结束便须离会。
随着议会的建构,英国国王开始以“议会君主”(king in parliament)的身份进行统治。按照议会规制,国王在处理包括税收、立法等要政时,不能像以往那样在王廷臣僚的建议下做个人决断,而须与议会商讨议决。同时,议会贵族将议会作为拓展权益、制约国王的平台,地方等级代表亦以参与议会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从制度上看,王权的确受到限制,但实际情况则不然。国王为巩固统治,不断采取措施操控议会,以解决王权与议会的权益纷争与博弈,强化议会与王权的政治合作。
这一时期,英国议会召开的议题、地点、时间皆由国王决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议会召开前,由国王颁令告之举行会议的议题、地点与日期。议会多在伦敦西敏寺举行,但为方便也会选择其他地点。对一些无故缺会者,则要处以罚金以示惩戒。参与上议院的议会贵族,其身份并非固定不变,更不能由其家族世袭,而是由国王在贵族群体中随机性地挑选,国王还时常擢用位卑而效忠的“新人”来取代桀骜不驯乃至反叛的贵族。
伦敦西敏寺
每逢议会召开,国王如无特殊情况都要率领“御前会议”(king’s council)出席,成为议会运作的权力轴心,被史家称为“议会之中御前会议的君主”(king in his council in parliament)。耐人寻味的是,“御前会议”的成员既包括国王的重要大臣与官员,还有部分出席上议院的“议会贵族”。由此,在议会举行期间,在上、下两院之外,还存在一个国王的“大会议”(great council),它由“御前会议”与部分“议会贵族”以及吏员、地方代表等组成,被认为是“加强版”的御前会议,负责按国王旨意安排会议,是国王直接操控议会的一个机构。国王的重要臣僚中书令、国库长、内府总管都是这一“大会议”的成员,在组织、主持议会上作用凸显,被看作“议会运转的发起者与参与者”。
王权操控议会还表现在征税上。这一时期爆发的英法百年战争需要筹措巨额军费,但通过议会征税面临着传统与制度的限制。长期以来,按照封建原则,“国王应靠自己过活”(king should live on his own),即依靠王领收入和宗主的封建收益来维持王室开支。但官僚政府运转与军费筹集,使国王必定要突破这一原则征税,此举也不时导致臣民的质疑和抵制。议会形成后,下议院逐渐获得税收批准权。为限制国王专权,下议院提出以国王接受地方陈情、革除弊政作为批准征税的前提。罗马法传播过来后,其“涉及所有人的事务应当被所有人批准”(what touches all must be approved by all)的条文与封建原则开始融合,为议会反对国王独断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1348年,下议院要求把接受处理地方陈情、弊政作为批准税收的前提,由此形成“先纠正,后供给”(redress before supply)的原则。另外,蒙上基督教“王权神授”光环的国王,强调其神命权威涉及各个方面而不容抗拒,有权征税。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罗马法中有关公民对国家经济支助的“必要性”概念,对君主财政权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撑而为国王援用。由此,国王常常借此法理表明为“公共利益”征税的迫切性,宣称臣民有义务为国王提供所需财政支助,议会应批准税收而不能拒绝。在战争频仍的严峻形势下,议会也就基本上采取支持王权征税的基本立场,国王也通过协商乃至妥协来成功实现征税。除了征调“间接税”外,历代国王还获得终身征调“羊毛补助金”的权力,由此而获得丰厚财源。仅以“羊毛补助金”为例,爱德华三世在1353~1354年获得113400镑,1355年一年则达到89000镑。其他税收也不断征调。理查德二世冲龄即位后,为支持王权,议会于1379年、1380年两次批准征收“人头税”,分别为19304镑、44843镑。在此期间,议会还先后以支助战争为名,两次批准征收动产税,分别为75629镑、56721镑。
1399年兰开斯特王朝建立后,由于新朝合法性颇受质疑,国王对议会多有妥协,由此获得议会对征税的支持。亨利四世在其为王的9次议会中,所提出的8次征税要求都获得议会的允准。当然其中的一次在1406年的“长期议会”上遇见争执,但国王以拖延会议会期半年多的方法,最终迫使议会同意征税。在征税问题上,议会对国王的支持固然与国王的协商、操控有关,但也是出于对王权强大攸关王国整体利益的考量。对此,有的西方史家认定“议会的基本态度并非抵制,而是合理的合作(reasonable co-operation)”,故而支持王权征税。据统计,在百年战争期间召开的90次议会中,只有18次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授权征税。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不少地方显贵任意抵制国王征税不同,在议会批准征税后,国王的法庭就能强迫逃税者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动用法律严惩。由此,国王的税调获得制度化渠道与强制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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